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4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在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小耿湖村的自家菜地种植罂粟,至2020年4月7日被查获时罂粟已长成幼苗。经清点,被告人闫某某种植的罂粟数量共计1530株。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调查,闫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耿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物种调查报告;6.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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