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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4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在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小耿湖村的自家菜地种植罂粟,至2020年4月7日被查获时罂粟已长成幼苗。经清点,被告人闫某某种植的罂粟数量共计1530株。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调查,闫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耿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物种调查报告;6.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7月27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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