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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为食用大烟苗(罂粟),于2020年1月份从江苏带回大烟种子,在自家院墙东边的三个盆子里种植。2020年3月10日15时许,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闫某某在家中种植的罂粟苗。闫某某及其村支部书记郭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城关派出所干警对闫某某所种植罂粟苗予以铲除。经清点闫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688株,闫某某对当场铲除的罂粟苗株数为688株没有异议。经扶沟县农业农村局出具鉴定报告,闫某某种植的688株植物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大烟系毒品原植物,为食用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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