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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3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网络联系的方式购买了4只“小太阳鹦鹉”。2020年6月16日16时许,闫某某携带当中的2只“小太阳鹦鹉”到广州市白某某龙归地铁14号线夏良D出口,欲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在闫某某所经营的广州市白某某**路**号**窗饰布艺店内,查获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上述4只“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国际公约名录保护动物。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鹦鹉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5.初步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闫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绿颊锥尾鹦鹉活体4只,现已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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