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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4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广场**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揭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汪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从社会上吸收资金。后汪某某、邱某某又找到他人通过成立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代码****)进行股权增发众筹的名义,面对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直至2016年4月18日资金链断裂。经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吸收资金累计1999767155元,并将其中部分金额以分红的名义予以返还。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公司,先后以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合肥报单中心的身份,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口头宣传、发宣传单、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公开宣传,并承诺在短期内高额还本付息,引诱群众投资。经安徽江淮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某名下共有227名社会投资人,累计协助天合联盟吸收公众资金55364000元,其中自己投资本金为9844000元,报单提成261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相引诱,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人民币455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郜明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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