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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章某某,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状物六支,并邮寄至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b18,后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上述六支枪状物存放于住处。经鉴定,其中三支枪状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立岩

代理检察员:王 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章其文,联系方式:13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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