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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汉族,本科学历,2006年8月至案发任**县**信用社(**县**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岗位,户籍地河南省**县,现住**县**镇**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是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闫某某任职**县**银行**支行(原**县**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但在明知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葛某某、刘某某、翟某某、陈某甲、向某某等9人为主贷人的9笔共计176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王**、倪某某夫妇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为其办理贷款手续;而且在贷款业务办理中未对借款申请的真实性、主贷(担保)人的还款(担保)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违法发放贷款,造成该9笔共计176万元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截止2019年8月8日,该9笔贷款拖欠利息及相应罚息共计312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贷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功 

检察员:刘 晓

 20191223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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