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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麟游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组织赌博,于2015年3月31日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8年12月1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2月27日被麟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分别在麟游县**出租房、**小区**号楼**单元***室、**镇**村**小区**民房内,购置自动麻将机、麻将牌和赌注牌等赌具。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闫某某在上述三处地点组织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利用麻将牌和筹码牌以“偷偷胡”的方式累计赌博28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3台、麻将6副、筹码牌80张、现金35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赵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录芳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现金3500元、麻将机3台、麻将6副、筹码牌8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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