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62********,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通化市人,原通化市东昌区**医院院长,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及2016年度,被告人闫某某时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医院院长,为增加医院收入,闫某某多次召开医院领导班子会议、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及全院职工大会,并提出可以采取“串方”的方式多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经审查及东昌区**医院放射线科医生辨认,2015年及2016年两个年度中共 500余份病历系伪造。经通化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计东昌区**医院通过其中457份伪造病历,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05613.29元。2018年11月8日,闫某某自动到辉南县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通化市东昌区**医院医保报销数据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通化市东昌区**医院院长期间,采用虚假手段诈骗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东辉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玖册,光盘伍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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