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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卫生院原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8月0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闫某某为了增加医院收入,利用召开院委会和科室主任会的机会,授意业务科室招收病人假住院,制作假病历,辅助科室为假病历提供假的检查报告,从而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随后,在闫某某和郭某某的组织安排下,库房主任张某某建立药品虚库,各个业务科室的主任、医生安排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办理假住院手续,制作假病历,收费处的医生将虚假用药和检查项目录入医保系统照常结算,彩超室、化验室、放射科医生制作假的检查结果,医生制作成相关病历后骗取医保基金。在收费处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后,药房医生根据收费处提供结算后的医保报销药品的金额,给病人置换成病人需要的药品。这些资金都打到了黄骅镇卫生院在医保书的账户上,后按照闫某某的授意,用于医院的日常开支及医生的奖励,由会计刘某某根据每个医生所开药费和检查费的金额,按比例提成。经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共发现违规病历337人,利用医保报销的检查费用为30147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卫生院专项审计报告、黄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卫生院违规彩超影像报告单问题的报告、调取证据清单、入库单二十张、自诉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DR放射许可证、《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补充方案》、黄骅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黄骅市医疗保障局**卫生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调查报告、**卫生院移交材料、国家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记录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对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情况进行督办函(附;沧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意见)、调查报告、药品进销存调查材料、涉及泽信医药虚假入库的32种药品盘点情况汇总、虚假入库的32种药品盘点情况明细、药品进销存有关谈话记录、病例核查表、病例有关谈话记录、彩超机器维修单、彩超机器维护人员信息、飞行检查移交线索进一步核查的报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调取证据清单(账目一份: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单一份:210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户籍信息、基层卫生院医保工作运行程序一份、黄骅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收费处数据一份、药房数据一份、职工工资数据、药库数据二份、药房数据一份、收费处数据三份、卫生院2017-01-01至2020-02-10费用统计情况、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专项审计报告、2017年至2018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黄骅市卫生健康局证明、医疗保障部门对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基本医疗白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财务运行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301471.81元)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证人刘某甲、李某甲、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白某甲、赵某甲、王某丁、张某甲、商某甲、付某甲、刘某辛、宋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郭某某、刘某某、赵某己、张某丙、田某甲、杨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沈某甲、谢某甲、孙某甲、高某甲、邓某甲、赵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刘某乙、周某甲、任某甲、刘某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丁、李某己、王某戊、李某庚、张某己、赵某丙、王某己、刘某戊、刘某己、沈某乙、于某甲、王某庚、靳某甲、刘某庚、赵某丁、范某甲、孙某乙、赵某戊、孙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授意**卫生院业务科室为住院的慢性病人过度医疗,虚增各项检查费用,从而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诈骗金额达301471.8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人员已退回涉案款,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鹏

                                                王  辉

2020年53

附: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涉案款人民币301471.81元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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