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闫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41006803X,回族,中专文化,群众,保定市救助管理站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170号振兴里小区1-2-601,住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中路花倾城二期1-2-1302。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闫磊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明知于某某所有的保定市竞秀区风帆第三生活区55号楼2单元101号已经被于某某抵押给他人,并在保定市不动产抵押中心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的情况下,闫磊、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钱财偿还个人欠款,闫磊伙同于某某伪造于某某所有的保定市竞秀区风帆第三生活区55号楼2单元110号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并将伪造的不动产权抵押给被害人王某乙,向王某乙隐瞒房产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骗取王某乙信任后,向王某乙借款65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591500元)。于某某和闫磊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中,被告人闫磊通过陈聪的POS机套现刷卡15万元,套现后,闫磊将赃款用于偿还自己欠杨波的个人欠款3万元,其他用于自己生活开销。
案发前,于某某已归还王某乙9个月的借款利息及中介费共计17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闫磊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等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蕊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闫磊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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