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闫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闫某某在徐州市贾某某**镇**村,在网络上以出售“乱世王者” 游戏账号及装备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封某某人民币2200元、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7000元钱。

被告人闫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郝某某、封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