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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晋中市祁县**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底,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注册“珍爱网”平台(注册名字阿豆),认识了受害人张某某,两人通过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为让受害人张某某相信自己很有经济实力,其便虚构自己有一辆奔驰,自己经营一家大型犬舍,和朋友在太谷县合资经营太谷棋盘山漂流场等事实,后被告人闫某某虚构给犬舍狗看病,自己村子拆迁等理由向受害人张某某骗钱,自2016年9月底至2018年5月7日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6700元,所骗取的钱财已挥霍。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注册“珍爱网”平台(注册名字阿豆),认识了受害人霍某某,并自称叫闫伟,两人通过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为让受害人霍某某相信自己很有经济实力,其便宝虚构自己有一辆奔驰,一辆玛莎拉蒂,一辆别克GL8,一辆犬舍使用的五菱面包车,自己在祁县张北村四通路经营一家大型犬舍等事实,后被告人闫某某虚构给犬舍狗看病,修理玛莎拉蒂汽车,自己村子拆迁等各种理由向受害人霍某某骗钱,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共骗取受害人霍某某人民币362300元,后将骗取的钱财挥霍。

在与霍某某交往期间,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注册“珍爱网”平台(注册名字阿豆),认识了受害人王某某,并通过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被告人闫某某虚构其要开宠物医院,买狗缺乏资金等各种理由向受害人王某某骗钱,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共骗取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000元,后将骗取的钱财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起亚汽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祁县张北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霍某某、王某某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6、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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