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人,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闫某某先后窜至枣庄市山亭区、枣庄市滕州市、临沂市**诈骗10起,骗取王某甲等1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9560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及其家人退赔被害人29560元,并取得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山亭区**驾校,以包过驾驶证科目三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1000元;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山亭区**宾馆门口,以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山亭区,以办理驾驶证C证升B证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500元;
4、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以包过科目三为由诈骗王琴现金1000元;
5、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以包过科目三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现金800元;
6、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山亭区**驾校门口,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现金500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滕州市**路**道**处,以包过科目三为由诈骗被害人高某某现金800元;
8、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枣庄市滕州市**路**道**附近,以包过科目三为由诈骗王峰人民币800元,第二天又以借钱向王峰借现金5000元;
9、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路**附近,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乙现金6300元,后以帮其购买手机让被害人陈某乙垫付现金1550元,又以借钱名义诈骗陈某乙现金2450元;
10、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以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庆福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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