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4********,汉族,大专文化,河北**有限公司前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巷**号,住本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其河北**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先后13次冒用河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河北**医药有限公司、抚宁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名义,从河北**有限公司提走总价值977236元的药品,后没将药品发给冒名的公司而是转售给没有药品买卖资质的广东省普宁市魏某某,得赃款80多万元。后被告人闫某某以吉林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义退还价值82000元药品,以及还返还171640元货款给河北**有限公司,其余所得货款被闫某某全部据为己有用来偿还自己的网贷及借款。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闫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侦四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河北神农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闫某某入职及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任命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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