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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闫某鸣,又名闫某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南街**胡同**号。200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4月12日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总合刑期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2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16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鸣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 2018年6月,被告人闫某鸣冒充中央警卫局中校谎称认识部队领导,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信任,以与被害人杜某某合作给部队送粮油、给部队供应灯具、给被害人杜某某及妻子张某某办工作关系为幌子,先后在保定市莲池区二道桥街、保定市莲池区天瑞家园小区、保定市莲池区幸福小区门口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杜某某现金147.8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闫某鸣退还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22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鸣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鸣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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