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自2016年开始因赌球欠下大量债务。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以谈男女朋友、发生交通事故、介绍工作等名义,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共计118245.56元(详见诈骗一览表),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球和生活消费。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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