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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公刑诉〔2018〕44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室。2011年1月6日因诈骗罪被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1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日、10月19日、12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是铺路修桥的老板,在北京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办理北京户口以及在北京购买房子,需要请客送礼等为由,多次骗取程某某、王某甲及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3.95万元。

2.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是铺路修桥的老板,可以给被害人于某某联系到工程项目,需要送礼疏通关系等为由,多次骗取于某某共计人民币10.09万元。

3.2016年冬天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在武城鲁权屯承包修桥的工程以及在威海承包涵洞工程,向张某某许诺可以为工地采购进货,以工程需要请客送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和人民币4.2万元,后归还2万元。

4.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姓王,承包武城果立大桥的修建工程。后闫某某多次以工程资金周转、工程上需要请客送礼以及油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5.2011年9月至2018年4月,闫某某谎称自己姓王,是铺路修桥的老板,多次以承揽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钱款。其中微信中转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闫某某共诈骗41.84万,案发前归还2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2.闫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18年12月28日

附:

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4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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