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闫某某以其女朋友的高中女同学“夏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闫某某虚构“家人生病”、“购买飞机票”等事实骗取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0875元。刘某某报警后,闫某某主动投案,其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2495元。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小兵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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