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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路**小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号院**号楼**室内,冒充律师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开展诉讼活动为由,以收取律师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9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层**房间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纸制名片一张、收条、快递单、名片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11张、员工信息登记表2张、员工声明函、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丰台公安分局轨迹信息查询申请表、轨迹信息,谅解书,北京市公安局重点人员一级临时布控工作申请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晏某某、贾某某、胡某某、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闫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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