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在临西县****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镇**村,现住址:临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闫某某冒充受害人许某某认识的微信名为“****”李某某的微信信息,主动加许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上和许某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编造自己(以李某某的名义)和丈夫吵架外出没钱住宿、自己母亲生病住院没钱治疗的理由,诱使许某某认定和他微信聊天的人为李某某,许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1日期间先后七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闫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内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许某某提供的他和微信好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给“雨末小果”的七次微信转账情况、临西县公安局从临西县县医院的调取的闫某某的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等;2.受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网络微信方式,骗取受害人许某某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闫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闫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19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被临西县公安局临西派出所取保候审,现住临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