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社。2020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闫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闫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探探”APP结识被害人杨某某,后发展成为网络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7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编造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卫生标准不达标被罚款等各种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合计17903.01元。
2020年7月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闫某某,当场缴获其手机2台及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及银行卡;
2.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银行卡2张、手机2台(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4.随案附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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