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由大石桥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出售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朱某某、白某某、蒋某某、梁某某、袁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叶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李某某、聂某某共12名被害人向其支付宝、微信号支付货款,骗取12名被害人货款共计6675元,收到付款后闫某某将付款账户拉黑、屏蔽。案发后,闫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白某某、蒋某某、梁某某、袁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叶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李某某、聂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贩卖医用口罩事实,骗取口罩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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