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8623,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栋**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经开区**小区**楼**室。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给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破壁松花粉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闫某某根据发票面额的6%-7.5%比例将“好处费”返回至原湖南**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某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内。
湖南**制药有限公司和安徽**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实际无松花粉及松花粉相关产品的业务往来。双方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销售合同、交易资金流水和销售单据等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原阜阳市国税局稽查局认证,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给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5张,合计金额42714681.30元,税额7261495.70元,价税合计49976177.00元。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制药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药品销售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经开区**小区**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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