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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组,住内乡县*******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6年6月到9月,被告人闫某某为索要建设内乡县气象局余关观测站的工程款,多次到余关观测站扒闸断电,造成气象观测数据中断,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为索要工程款,2017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十余名民工到气象局聚集吵闹、辱骂、围困气象局工作人员。2017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再次伙同民工到气象局找负责人索要工程款,吵闹、驱赶内乡县气象局工作人员,不让气象局工作人员上班。随后至12月20日,期间闫某某在气象局拦截、驱赶工作人员,不让工作人员上班。2017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再次伙同其他民工到内乡县气象局办公楼内聚集,并围困气象局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4、现场视频截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对被害单位的人进行恐吓、驱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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