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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上海市静安分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8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善心汇”组织以“扶贫济困”名义,借助“善心汇扶贫济困、善心相通”的网络平台,通过微信、报刊等宣传,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缴纳一定的费用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数量和层级计酬,鼓动会员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骗取收益。该系统需要会员缴纳 300元注册费购买一颗“善种子”加入,返利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参与人通过排单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返利,排单需要以100元/个的价格购买“善心币”,通过消耗“善心币”选择不同投资金额“社区”,投资金额从1千元到1千万元不等,收益率从5%到30%不等。“动态收益”是指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跨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取管理奖,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拿到下线投资额6%的奖励,可拿到第三代投资额4%的奖励,可拿到第五代2%的奖励。 2016年8月7日,殷某某(已判刑)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在温县地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组织温县地区“善心汇”人员活动。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注册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通过口头介绍等方式在温县地区积极发展会员。经鉴定,闫某某发展下级网络6层82个会员账号。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被上海市静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发破案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殷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守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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