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01月1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01月1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4********,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01月1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驾驶面包车至茌平,使用“别子”别开崔雪停放在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路新东方建材城对面的解放牌货车油箱盖,盗窃3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614元;盗窃李登虎停放在茌平县迎宾大道阳光热力路口西北角车内柴油140升,价值人民币753.2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系赃物而予以收购。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驾驶面包车至茌平,在茌平县**道**附近,分别盗窃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内柴油160升、140升、120升,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80元、658元、600元。在振兴街道文化南路民族学校对过盗窃于乐富停放在该处的货车内柴油380升,价值为人民币1710元;在赵邦子新村附近盗窃李某丙货车柴油500升,价值为人民币2840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系赃物而予以收购。综上,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855.2元,被告赵某某收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8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闫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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