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7〕260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2017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街**。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3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2017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镇**街**号**。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师庄乡师庄村南区**号。2017年3月16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路**巷**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街**巷**号。2017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巷**号。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现住山西省神池县**镇**街**号,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8日临时羁押至喀喇沁旗看守所,2047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住山西省岚县**乡**村**组**,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镇**,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小区**。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2017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2017年4月10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乡**村**,现住太原市**街**房。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村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号。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宁县**乡**村**号。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等20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在本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6号某某大厦三层山西某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10月,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09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被任*乙公司**,与王某某一起实际控制运营该公司。2012年8月,二人在本市迎某某郝庄镇某某村1号注册成立了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王某某任监事,2014年4月,山西某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被吊销。2014年8月,山西某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作为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成立。
王某某、李某某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以山西某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某某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招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年利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大肆宣传,承诺定期返还本金,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49.27亿元,扣除到期续签合同实际吸收公众存款33.42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1)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郭某、石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83万元,案发后,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76600元。
(2)2013年底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张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302327元。
(3)2014年3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韩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张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72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02233元。
(4)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17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4483元。
(5)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尤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毛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5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主动投案,赃款未追回。
(6)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霍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128067元。
(7)2012年5月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刘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23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8)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乙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李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14700元。
(9)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刘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33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8500元。
(10)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刘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3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89530元。
(11)2014年10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张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24350元。
(12)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张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6850元。
(13)2011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某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韩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74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4)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李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29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5)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张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4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6350元。
(16)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乙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赵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8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3300元。
(17)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丙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谢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600元。
(18)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乙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陈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5600元。
(19)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赵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追回赃款3200元。
(20)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冯某乙在担任山西某某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先后以签订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赵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等二十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欣贵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3515****;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83483****;被告人赵某乙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23516****;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3570****、1763536****;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1360****;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1342****;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354****;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1333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70340****;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40341****;被告人冯某乙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73358****;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343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83416****;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0351****;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3510****;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6335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21075****;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23402****;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6800****、1393512****;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370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5册,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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