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方城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2009年12月2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2月5日因吸毒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乙拘留五日;2018年5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郝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杜某某(已起诉)、屠某某(已起诉)于2014年借给被害人刘甲的丈夫许某某(已判刑)550万元赚取高息,2014年末许某某所任职南阳****投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本息后,杜某某、屠某某为追回损失,纠集党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闫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对刘甲采取看守、殴打、辱骂、威胁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其中:
1、2015年1月22日晚,杜某某、屠某某带领要账人员窜至刘甲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对刘甲看守,催促刘甲找钱偿还债务。1月25日晚,因杜某某欠党某某200万元,党某某纠结闫某某、王某某到刘甲住所并收走刘甲的手机并非法拘禁刘甲。期间,杜某某、屠某某、党某某辱骂、罚跪、殴打刘甲,逼其联系亲属找钱还债。刘甲被迫联系亲属刘乙等人与杜某某、屠某某等人协商,并于1月28日与杜某某、屠某某、党某某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将刘甲建业凯旋广场一套房产(合同号1481****)、七里园一套房产(房产证号140103***-*)及一部宝马车作价200万元给杜某某抵偿债务。
2、2015年1月28日,杜某某、屠某某与党某某和刘甲签订还款协议后,伙同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继续在刘甲住处非法拘禁刘甲,讨要剩余债务,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再次对刘甲殴打、折磨,2月4日晚刘甲在其家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经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刘甲面部散在淤血、肿胀疼痛,双膝青紫、肿胀疼痛,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
3、2015年2月5日至10日,杜某某、屠某某、党某某与闫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刘甲住院期间看守刘甲,并殴打刘甲家属刘景、刘乙。后又在刘甲出院返回住所后继续看守刘甲索要剩余债务。2月17日党某某与杜某某、屠某某在刘甲及其亲属再次支付杜某某、屠某某50万元,并由刘乙、严某某、韩某某担保偿还下余的债务后离开现场,刘甲获得自由。期间,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凌晨3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甲的陈述;3.证人贾某某、刘乙等人的证言;4.个人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等具体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间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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