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村**号。200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晚,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携带钢筋钳、美工刀等工具,由唐某某驾车至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南湖村佛岭水库电站。被告人闫某某等人负责望风及接应,唐某某等人剪开佛岭水库管理处电站后窗铁栅进入,窃得发动机连接配电柜及变压器连接配电柜的150立方毫米的电缆线共计372米,价值人民币2.2618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唐某某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黄岩区佛岭水库管理处电站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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