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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7********,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彬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彬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与任某某(已判处)经合谋后流窜到彬州市伺机入室盗窃作案。当日下午15时许,任某某踩点、望风,被告人闫某某上到“豳风名苑”小区**单元**楼,捅开北户门锁进入耿某某家,窃得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人民币800元。返回西安途中,闫某某分给任某某赃款400元,后将所盗物品变卖3950元后又分给任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收条暨谅解书一份。

3.起诉书一式8份。

4. 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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