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的**店的门玻璃砸碎,并钻入屋内,盗窃老巴夺香烟1条、哈尔滨风尚香烟1条、南京宣赫门香烟1条、紫云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1条、龙烟5盒、泰山宏图香烟1盒、芙蓉王香烟2盒、娇子X香烟8盒、软玉溪香烟6盒、黄鹤楼天下名楼香烟7盒、云烟软珍品香烟9盒(共价值人民币1,022.01元)及现金人民币20元。所得赃物及赃款均被其挥霍,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侦查,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闫某某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元
检察官助理:王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 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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