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临时聘用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小区**-**-**,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牌号为沪C**东风牌微型面包车至宏伟区荣华街1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辽化支公司后院,下车后用毛巾遮挡车牌,窃走白钢电动伸缩门一个。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白钢伸缩门价值为人民币4576元。2018年5月3日,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盗窃的赃物及实施盗窃使用的车辆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和车辆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晓男
检 察 员:赵 蕾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