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巷**号,住该址。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郭某某卧室内的一条珍珠项链、一个古笔筒盗走后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该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