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曾用名闫玉成,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2019年9月,被告人闫某某因盗窃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未来中心5楼沸斯特网吧内,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银灰色的iPhone6PLUS手机盗走。
2.2019年11月6日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恒尚网咖内,趁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亮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588元。
3.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观澜鹭岛”小区招商中心旁的“动感丽人”商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殆尽。
4.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再次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观澜鹭岛”小区1期1栋电梯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申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群众挡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7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闫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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