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人和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春季,被告人闫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到山东省曹县购买布料时,被告人闫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车内,盗窃陈某某车内现金2000元;
2、2020年1月,在民权县孙六镇**村,被告人闫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车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车内现金3900元;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闫某某使用陈某某手机进行微信视频电话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分二次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手机微信内9000元;
被告人闫某某共计盗窃被害人陈某某14900元,现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3.证人董某某、吴某某、皮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0页,补查材料(证明)1页;
3.电子笔录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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