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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8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南门路边,砸撬被害人董某某(男,55岁,内蒙古人)停放在此处的英菲尼迪牌汽车(车牌号:京J9****)后挡风玻璃,将车内的保健品、衬衣等物窃走。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8年9月8日23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南门路边,砸撬被害人段某某(男,35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保时捷牌汽车(车牌号:京Q7****)后挡风玻璃,将车内的一双鞋窃走。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南门路边,砸撬被害人张某某(男,50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京NQ****)后挡风玻璃,将车内的行李箱一个窃走(内有人民币9200元、药品、衣物等)。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北门路边,砸撬被害人夏某某(男,58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雷克萨斯牌汽车(车牌号:京N8****)后挡风玻璃,将车内的礼盒及宋代钱币册等物窃走。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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