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出生地为户籍所在地,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更名为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闫某某无采伐林木许可手续,在鹤北林业局四方山林场30林班内,用油锯和手锯伐倒73株毛赤杨。后于2019年10月份,把放倒的毛赤杨用油锯截成两段,用自家农用四轮车分两次拉回家,用斧子将木段劈成烧柴,码放在自家后院东北角杖子边。经检验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8155立方米;经评估被盗伐林木的价值人民币844.65元。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启动器壹个、手锯壹把;
2.书证:到案经过、传唤法律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鹤北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检验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兴诚资产评估出具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盗伐林木2.815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美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萝北县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油锯启动器壹个、手锯壹把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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