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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5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丰南区一个村的熟食店内,趁该店经营者宋某某不备,先后四次盗窃钱箱内现金共计2100余元(其中:7月12日500元左右、13日200元左右、14日300元左右、15日1000元左右)。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3、扣押、发还清单;

4、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5、视听资料;

6、谅解协议;

7、被告人闫某某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玉

检察官助理:王子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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