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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4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在丰南区小区住宅内,被告人闫某某让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喝酒小点声,后闫某某与王某某在楼道内发生口角,期间闫某某用拳头打王某某面部一拳,造成王某某嘴部受伤。经丰南司法医学中心鉴定,王某某牙折3枚,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报警,并于2020年8月1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书等书证;

5.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出警录像、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殴打他人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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