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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号,住镇原县****队居民楼**单元**室。2017年3月24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1日,镇原县“龙珠钻石KTV”老板陈某某以521万元的价格将该KTV转让给庆阳市西峰区人李某某,当月16日晚,李某某在镇原县中街“龙珠钻石KTV”办公室向KTV老板陈某某交付剩余21万元尾款时,陈某某给包某某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给其归还20万元借款。被告人闫某某在得知李某某向陈某某付尾款事宜后,遂赶到陈某某“龙珠钻石KTV”办公室,以KTV开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上面对其有影响为由,向陈某某索要5万元,并扬言“镇原县人都要给其面子,如果陈某某不给钱,其就从镇原县走不出去”。李某某见状,就让陈某某和闫某某处理自己的事情,遂拿钱离开办公室。陈某某迫于无奈,便告诉闫某某自己只有3万多元现金,闫某某表示给3万元也可以,陈某某当场打开自己保险柜取出3万元交给闫某某,后陈某某要求其书写条据,但闫某某拒绝书写条据并拿钱离开。

破案后,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退赔被害人陈某某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 辨认笔录;

3.​ 证人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文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镇**队居民楼**单元**室。(闫某某:1510185****)

2.案卷贰册壹佰陆拾贰页,证据材料叁拾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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