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无极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下午5时许,两家因满月酒礼钱谁拿着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闫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打架致李某某受伤,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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