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和被害人龙某甲以摩托车载客为生。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闫某某、龙某甲在惠阳区**镇**城南门等客,后因琐事开始争吵,闫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捅伤,经伤情鉴定,伤者龙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闫某某到石桥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缴获涉案物品匕首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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