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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路**号,现住原籍。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16时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在涿州市义和庄镇闫庄村,因琐事与邓某甲、邓某乙及薛某某发生口角,进而闫某某等人与薛某某、邓某乙等人打架,过程中,闫某某将薛某某打伤,经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收条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云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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