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现住该村,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2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在任丘市议论堡乡陈村铁市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殴斗,殴斗过程中闫某某致边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右外踝等多处骨折伤。经鉴定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双方打架所用砖块及擀面杖图片;
2书证: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民事调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闫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筱红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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