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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342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因为将闫某某家的玉米地玉米苗薅掉十几棵,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引起双方之间互相厮打,厮打中造成赵某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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