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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万达新城小区外路边,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致伤。经鉴定,李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被告人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392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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