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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22630198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某怀疑其丈夫张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林某某教唆其丈夫对自己实施殴打。2019年5月4日8时许,闫某某持剪刀来到林某某租住在**镇**村的住处,用剪刀将林某某戳伤,造成林某某的脸部、头部和手指不同程度受伤。林某某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后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闫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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