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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放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1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本市陈官庄乡黄松林村因家庭矛盾,不顾其家周边有群众生命安全及其室内有煤气罐、棉被、衣物等助燃物,将自家砖木结构房屋点燃,致使两间房屋全部烧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二O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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