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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平阴县**两委委员、现金保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担任平阴县**镇**村现金保管的便利,擅自支出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188101.38元,用于购买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时时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1月3日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未产生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作为平阴县**村现金保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侯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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