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汽修厂。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号,踹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后,欲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某反抗及大声呼救,被告人闫某某未得逞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9月24日
附:
1、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被告人闫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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